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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4條

本法所稱文化創意事業,指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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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