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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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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建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之社會環境,運用科技與創新研發,健全文化…第2條政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應加強藝術創作及文化保存、文化與科技結合,注重城鄉及區域均衡發展,並…第3條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第4條本法所稱文化創意事業,指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策,並每四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第7條為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第8條政府應致力於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並保障其發展所需之經費。第9條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前項投資之審核、撥款機制與績效指標等相關事項之辦…第10條政府應推廣文化創意有價之觀念,充分開發、運用文化創意資產,並落實於相關政策。政府用於有形或無…第10-1條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第11條為培育文化創意事業人才,政府應充分開發、運用文化創意人力資源,整合各種教學與研究資源,鼓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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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