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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 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十一人至 十七人,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遴選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及文化界人士報 請行政院聘兼之,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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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