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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國外文化藝術專業人士辦法 第14條

受補助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回補助,並視情節輕重追回全 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未經本會同意,任意變更計畫內容者。 二、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故停止履行者。 三、無故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四、所送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五、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事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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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