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國外文化藝術專業人士辦法
› 第13條
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國外文化藝術專業人士辦法 第13條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會辦理經費結報,同時提出成 果報告。 前項成果報告,應含下列事項: 一、計畫實施效益特色及影響。 二、大眾傳播媒體及社會人士之反應或評價。 三、綜合檢討或改進建議。 未依前二項規定提交成果報告、內容不實或有延遲經費核銷情事,將列為 本會補助審核之參考。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2條
看 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國外文化藝術專業人士辦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