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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國外文化藝術專業人士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客座 (副) 教授,係指現任國外著名大學 (副) 教授或在研究 單位擔任相當 (副) 教授職務以上,並曾於五年內發表有關文化藝術且具 學術價值著作或具創新性作品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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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