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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國外文化藝術專業人士辦法 第5條

本辦法所稱客座藝術家,係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資格者: 一、國外藝術家以其特殊技藝與經驗協助訓練國內急切需要之人才者。 二、擔任公立演藝團體客席指揮、編劇、演出顧問等職,並在國外藝術機 構、藝術團體、學術機構持續從事研究或創作、表演五年以上,具有 成效並有指導或教學經驗者。 三、在藝術上之創作或演出,表現卓越並受國際推崇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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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