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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大陸地區傑出文化藝術專業人士傳習辦法 第11條

受補助之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有計畫變更必要或因故無 法執行等情事,應經本會事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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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