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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大陸地區傑出文化藝術專業人士傳習辦法 第10條

受補助傑出人士來台期間之工作時數至少應比照國內專任教授時數安排之 。如其來台期間較原訂減少者,其教學費應按實際日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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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