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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大陸地區傑出文化藝術專業人士傳習辦法 第14條

受補助傑出人士與其配偶在台停留期間,不得從事違反法令及國家安全利 益之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會得撤回補助,並函送有關單位依法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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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