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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大陸地區傑出文化藝術專業人士傳習辦法
› 第3條
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大陸地區傑出文化藝術專業人士傳習辦法 第3條
前條所稱學者、專家,係指曾在相當專科以上學校任教,獲有碩士以上學 位,最近五年內發表具有藝術理論價值之著作,並受推崇,且來台講習指 導之申請單位尚無適當教學人才者。 前條所稱專業人士,係指符合下列資格,來台協助訓練國內相關急需人才 者: 一、具有文化藝術專長,並從事相關研究、創作或展演五年以上,具有成 效並有指導及傳授經驗者。 二、在文化藝術創作領域表現卓越並受推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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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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