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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大陸地區傑出文化藝術專業人士傳習辦法 第4條

符合前二條規定者,應由國內大專院校或公立文化機構提出申請,經本會 審定後補助其延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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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