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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大陸地區傑出文化藝術專業人士傳習辦法 第7條

同一學校或機構同一時間以補助延聘一人為限。 依本辦法受補助延聘來台傑出人士之配偶可申請隨行來台,入境後均應辦 理流動人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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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