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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大陸地區傑出文化藝術專業人士傳習辦法 第6條

補助之評審方式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初審由本會業務單位書面審查; 複審由本會聘請學者、專家若干人集會審查,經提報本會委員會議核定之 。 本會對於依本辦法所提之申請,其處理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於原處理 期間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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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