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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大陸地區傑出文化藝術專業人士傳習辦法
› 第9條
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大陸地區傑出文化藝術專業人士傳習辦法 第9條
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旅費: (一) 聘期未滿三個月者,本會以補助傑出人士本人來回最捷徑經濟艙機 票乙張為原則。 (二) 聘期滿三個月以上者,本會以補助傑出人士本人及配偶來回最捷徑 經濟艙機票各乙張為原則。 二、生活費:補助傑出人士在台之生活費用每月新台幣二萬元。 三、教學費:本會得以每月新台幣二萬元至五萬元補助傑出人士在台教學 費,申請單位應依法扣繳所得稅並辦理申報。 前項申請單位為學校者,不補助寒暑假三個月期間之費用。但安排課程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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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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