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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辦法 第3條

申請補助以下列單位為限: 一、直轄市、各縣市政府 (含文化局、縣市立文化中心、藝術中心) 。 二、公立文化機構。 三、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 四、設有藝術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 申請單位應實際參與計畫執行,並提供配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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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