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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辦法 第4條

本辦法之補助每年分四期辦理,申請案件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 月底前送達本會。逾期者延至下期審查。 前項申請之處理期間,自每期收件截止日起算三個月,必要時得於原處理 期間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每期受補助案件辦理活動時間,應自收件截止日三個月後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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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