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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文化業務:指推展文化藝術有關之工作。 二、文化志工:指志願參與文化業務服務者。 三、文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指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運用志工推展文化業務之機關(構)、學校及本部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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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