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第3條

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文化志工: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之個人,連續三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經運用單位考核有具體績效者。 二、文化志工團隊: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之團隊,訂有組織規定,至少成立三年,志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經運用單位考核運作良好,並有定期、持續推動服務之事蹟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