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 第9條

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9條

文化藝術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依第四條申請之展覽、拍賣活動交易資料及適用本辦法分離課稅規定情形,彙報文化部及文化藝術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