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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第19條

機關或法人辦理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應依其辦理之目的,預先評估其成果可能產出之著作權、利用需求及利用方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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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