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 第2條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第2條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併稱機關)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以下併稱法人)辦理文化藝術事務之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其有關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之著作權保障,除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辦法。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