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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 第3條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藝文採購:指機關或法人辦理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第三條
第一項所稱之勞務、財物採購。 二、藝文補助:指機關或法人以獎助、捐助、捐贈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經費,對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提供與文化藝術事務之創作、發展及推廣有關之給付。 三、藝文徵件:指機關或法人針對文化藝術之目的,以公開方式通知公眾投件,並對經評定其投件達一定標準或條件之參與者給予獎勵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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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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