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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第6條

機關或法人就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之成果,無論係約定以機關或法人為著作人、享有全部或部分著作財產權或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者,應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事業或徵件參與人取得合理之對價、報酬或權利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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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