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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第16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履約期間廠商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較契約原訂內容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之情形,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效益及價格比較資料,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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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