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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第2條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以下簡稱保存技術)之登錄,應為經主管機關指定或登錄之各類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有實際需要且必須加以保護者,並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有形文化資產之保存、修復、維護等工作不可或缺之傳統技術。 二、無形文化資產實踐中不可或缺物件製作、修復之傳統技術;其技術具有一定專業性、針對特定無形文化資產之實踐所發展,並對表現該無形文化資產價值具有顯著作用。 三、前二款傳統技術操作上必要工具之製作修理、或材料之生產製造之傳統技術及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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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