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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第3條

重要保存技術之登錄,中央主管機關應擇下列急需保護者為之: 一、有瀕臨滅失之虞。 二、其特殊性對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具有全國性之重大影響。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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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