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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應就保存技術保存者,頒授載明下列事項之證書: 一、保存者之姓名或團體名稱。 二、保存者編號。 三、登錄保存技術之名稱、文化資產之類別。 四、認定日期及文號。 五、認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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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