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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 第7條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辦理
第五條
第三款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分類。 二、保存技術描述。 三、保存者之基本資料。 四、登錄、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五、公告日期及文號。 前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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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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