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 第9條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第9條

已登錄之保存技術,無加以保護需要時,應予廢止;其保存者之認定,亦同。 保存者死亡、喪失行為能力、團體解散或其他特殊情事,無法協助或進行保存、傳習及活用等工作者,得廢止保存者。 保存者有前二項情事者,其榮銜得予保留。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