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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五條第四款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公告資料。 二、普查表或提報表。 三、列冊追蹤之基礎資料。 四、審議前之查證資料或現場訪查紀錄及其相關文件。 五、審議會會議紀錄、保存技術及保存者評估報告及相關文件。 六、其他相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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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