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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3條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所涉以下事項,其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一、調查、研究、指定、登錄、廢止、變更、管理、維護、修復、再利用及其他本法規定之事項。 二、具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差異性,但無法依第三條規定類別辦理者之保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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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