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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5條

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列績效評估報告,送交本部辦理績效評估作業。 本部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績效評估作業,並將其結果公布於本部網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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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