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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 第7條
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7條
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支給基準應依本法
第五十三條
規定,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本部核准;修正時,亦同。 前項所稱兼職費支給基準如下: 一、屬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之適用對象者:依該表規定辦理。 二、非屬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之適用對象者:得比照該表規定辦理;必要時,得超過該表領受限制。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公務人員因職務兼任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得請領交通費(車馬費)或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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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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