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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2條

從事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五款之文化創意產業,且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之文化創意事業,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提供相關協助、獎勵或補助: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二、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三、具有相關文化創意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之個人。 前項文化創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協助、獎勵或補助: 一、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二、公司淨值為負值。 三、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有違反協助、獎勵或補助相關法令、約定或條件之紀錄。 四、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給予協助、獎勵或補助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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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