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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3條

本部得優先就下列產業活動,提供協助、獎勵或補助: 一、辦理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之育成與輔導。 二、鼓勵優秀人才投入文化創意產業創業。 三、拓展國際市場、建立自有品牌,包括培植文化創意產業優秀人才、打造自有品牌走向國際、輔導文化創意產業提升自有品牌包裝精緻、行銷國際之能量。 四、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化創意聚落。 五、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整合地方資源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六、協助業者參與國際文化創意產業會展、博覽會。 七、補貼中小型文化創意產業貸款利息。 八、其他文化創意產業之研發、生產、行銷、推廣、授權等產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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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