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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7條

文化創意事業向本部申請協助、獎勵或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從事文化創意產業證明。 二、營運概況說明。 三、申請事由。 四、執行說明。 五、經費、預算明細。 六、其他經本部規定應備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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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