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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執行疫後振興藝文產業及藝文消費措施辦法 第6條

前條補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一、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資料。 三、未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四、違反核准處分之附款。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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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