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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執行疫後振興藝文產業及藝文消費措施辦法 第7條

本辦法所定事項,本部得委任、委託或委辦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商號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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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