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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處務規程 第6條

廣播電視產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廣播、電視與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法令之擬議及闡釋。 二、廣播、電視人才培育及我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融資、投資之輔導。 三、我國廣播、電視節目國內外行銷之推動及執行。 四、廣播、電視數位化之推動及輔導。 五、廣播、電視節目典藏、推廣及再利用之輔導。 六、廣播、電視獎勵業務之執行。 七、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錄影節目分級、消費者權益及個人資料保護之管理。 八、大陸地區與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頻道節目、錄影節目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發行、播送、觀摩之管理。 九、廣播、電視交流、產業調查及趨勢研究之執行。 十、其他有關廣播電視與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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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