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文化部文化獎章頒給辦法 › 第8條

文化部文化獎章頒給辦法 第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本部得註銷並追繳其獎章及證書: 一、請頒本獎章事蹟有虛偽、造假情事。 二、請頒人有損及我國國家形象或國人權益情事。 前項程序準用第四條第三項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文化部文化獎章頒給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