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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組織法 第1條

文化部為執行及督導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用、教育、推廣、研究及獎助業務,特設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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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