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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組織法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公告、廢止或變更。 二、文化資產之調查、整理、教育、研究、推廣、保存及活用。 三、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與保存者之審查指定、保存技術之研究發展、推廣及運用。 四、文化資產環境評估、整合及再發展。 五、文化資產保存區、特定專用區之研擬及推動。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文化資產業務之輔導及協助。 七、文化資產相關業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八、文化資產保存及活用之獎勵及輔助。 九、其他有關文化資產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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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