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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處務規程 第4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古蹟聚落組,分四科辦事。 三、古物遺址組,分三科辦事。 四、傳藝民俗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分三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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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