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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處務規程 第7條

古物遺址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寶、重要古物、國定遺址、水下文化資產之指定、公告、廢止及變更。 二、古物、遺址、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 三、國寶、重要古物、國定遺址之調查、研究及獎助。 四、國定遺址及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區之規劃。 五、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古物、遺址等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 六、其他有關古物遺址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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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