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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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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處務規程 第6條
古蹟聚落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定古蹟、重要聚落之指定、登錄、公告、廢止及變更。 二、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之保存維護。 三、國定古蹟及重要聚落之調查、研究、活用及獎助。 四、國定古蹟、重要聚落保存區之規劃。 五、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等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及活用。 六、其他有關古蹟聚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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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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