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處務規程 › 第6條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處務規程 第6條

古蹟聚落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定古蹟、重要聚落之指定、登錄、公告、廢止及變更。 二、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之保存維護。 三、國定古蹟及重要聚落之調查、研究、活用及獎助。 四、國定古蹟、重要聚落保存區之規劃。 五、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等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及活用。 六、其他有關古蹟聚落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處務規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