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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組織法 第2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政策與相關法規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二、文化設施與機構之興辦、督導、管理、輔導、獎勵及推動。 三、文化資產、博物館、社區營造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四、文化創意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五、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等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六、文學、多元文化、出版產業、政府出版品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七、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生活美學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八、國際及兩岸文化交流事務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九、文化人才培育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文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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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