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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處務規程 第11條

藝術發展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政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三、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人才培育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四、視覺與表演藝術團體、個人之獎補助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五、視覺與表演藝術活動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六、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七、視覺與表演藝術業務資料、指標之研擬、蒐集、規劃及出版。 八、跨界展演藝術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九、傳統藝術政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藝術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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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