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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處務規程 第12條

文化交流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合作業務之規劃及推動。 二、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三、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之獎勵及輔導。 四、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業務資料、指標之研擬、蒐集、規劃及出版。 五、其他有關文化交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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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