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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運出入申請辦法 第2條

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申請文物運出入者(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外國運入文物須全數再運出,或本國運出文物須全數再運入。 前項外國運入之文物,如因故無法全數運出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依第五條第一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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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